110 年元月起,食品管理新制上路-標示篇!

110 年元月起,食品管理新制上路-標示篇!

我國食品標示規定,自 110 年 1 月 1 日起,有新措施要上路囉!包括:

  1. 農畜禽散裝食品原產地標示
  2. 包裝食品、散裝食品及直接供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原料原產地標示
  3. 現場調製飲料標示

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(下稱食藥署) 重點說明如下:

一、農畜禽散裝食品原產地標示:
「未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」食品販售業者 (即所有的食品販賣業者),自 110 年 1 月 1 日起,若販售散裝食品時,應標示「原產地 (國)」,包括販售生鮮、冷藏、冷凍、脫水、乾燥、碾碎、研磨、簡單切割之花生、紅豆、黑豆、黃豆、蕎麥、香菇、茶葉、紅棗、枸杞子、杭菊、雞、豬、羊、牛等 20 項散裝食品。

二、包裝食品、散裝食品及直接供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原料原產地標示:
不論是包裝食品、散裝食品或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的食品,自 110 年 1 月 1 日起所產製含有豬或豬可食部位原料的食品,都應依規定標示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 (國)。

三、現場調製飲料標示:
為揭露市售現場調製飲料的標示訊息,提供消費者明確的資訊,修正「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」,自 110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。
1、 將現行添加糖量及該糖量所含熱量之標示,修正為「應標示該杯飲料總糖量及總熱量,並得以最高值表示之」。例如:珍珠椰果奶茶應標示該杯之總糖量及總熱量,包含所有原料及配料。
2、 咖啡飲料的總咖啡因含量標示方式,除原訂以紅黃綠標示區分外,也可以用「最高值」表示。例如:熱美式咖啡(總咖啡因含量最高值:300 毫克)。
3、 新增果蔬汁含量未達 10% 者,品名應標示為「○○飲料」或等同意義字樣,更明確果蔬飲料之標示。例如:柳橙原汁未達 10%,品名不得標示「柳橙汁」,應標示「柳橙飲料」或等同意義字樣。

食藥署為食品衛生安全主管機關,一直以來皆以民眾飲食衛生安全列為優先考量,未來也一定持續為國民健康把關。同時,也再次重申,食品業者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(下稱食安法) 善盡自主管理責任,切勿觸法。如有查獲食品業者或產品違反前述相關規定,得依食安法處辦,共維食安。

新聞來源:衛福部食藥署 [發布日期:110 年 1 月 6 日]