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 我國現行管理現況:
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(下稱食藥署) 所公開「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」載列之「魚油」品項,是由傳統的可供食用魚類製取,且所含 EPA 及 DHA 總和量需在 50% 以下。此外,每日攝取總量,則以所含的 EPA 及 DHA 計,限制不超過 2 公克。
(二) 國際管理規範:
目前國際間,包括美國、歐盟及加拿大等,對於魚油原料管理,主要是規範 EPA 及 DHA 的每日食用量,並沒有限制魚油原料所含的 EPA 及 DHA 總和濃度。
衛福部為與國際管理規範接軌,妥適地管理一般食品原料,同時兼顧特定疾病患者的營養需求與安全性,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預告訂定魚油相關規範,並刪除原「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」所列魚油的 EPA 及 DHA 總和量限制。
草案正式施行後,經查獲食品所使用之原料不符合前述相關規定者,得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8 條規定,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。
新聞來源: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[發布日期:109 年 8 月 20 日]